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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夺妻之恨”,辽宁沈阳男子徐某某采取了过激手段——开车撞死“男小三”苏某。结果是苏某被撞成重伤。而徐某某也付出了惨重代价。年9月,他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12年。
徐某某,男,家住辽宁沈阳。
年9月4日8时20分许,徐某某驾驶白色金杯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字路口时,遇到在路边行走的苏某,因自己妻子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心生怨恨,遂开车故意撞向苏某并碾压过去,造成苏某全身多处受伤。
经法医司法鉴定,苏某腹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胸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前臂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年9月4日,徐某某在沈阳市苏家屯区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公诉机关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求法院依法惩处。
而苏某也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他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徐某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因徐某某的行为致其遭受经济损失,要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医疗费.47元、伙食补助费元、伤残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元、鉴定费元、交通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一级护理费元、营养费元、三期鉴定费元,合计.47元。
徐某某则辩称,我不是想给他整死,我就想给他撞伤,我对故意杀人有异议,如果我想杀人就直接给他压死了。对苏某诉讼请求称没有能力赔偿,等我出去之后挣钱赔偿。
沈阳苏家屯区法院审理中查明,苏某肋骨骨折12根以上(双侧第3-9肋骨骨折)、肝部分切除术后的伤残等级均为九级。
噶元认为,徐某某故意驾驶机动车冲撞、碾压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经查其驾驶货车冲撞、碾压他人,且造成被害人苏某腹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胸部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前臂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会发生致他人死亡的结果,仍实施驾车冲撞、碾压行为。亦可以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近日,法院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伤者2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