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四川法院将严惩劫持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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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四川法院将严惩劫持流量、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3月17日讯(记者何佳欣)“四川法院在审理涉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严厉打击;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加强对新领域、新业态的司法保护。”3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了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四川省法院民三庭庭长杨丽表示,近年来,涉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断涌现。该类纠纷,既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也有互联网环境下发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仿冒他人域名、网页等标识刻意攀附其他经营者商誉,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竞争对手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通过强制跳转等方式劫持他人网络流量,通过刷单炒信等方式影响网络平台数据信息的真实性,恶意利用网络平台投诉机制诋毁他人商誉等。

杨丽谈道,四川法院在审理涉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一方面,强化自由、公平、有序竞争的司法导向,对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网络生态健康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坚持严厉打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涉及互联网的仿冒、虚假广告、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民事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市场主体普遍遵守的商业道德,不仅扰乱了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也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川法院坚持重拳出击,严惩混淆市场、屏蔽封锁、劫持流量、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让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付出沉重代价。

另一方面,四川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作用,加强对新领域、新业态的司法保护。对于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坚持以有利于促进创新、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为指引,慎重对待、审慎处理。综合考量新型市场竞争行为是否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是否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及损害的程度,以及是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因过度干预市场竞争阻碍创新。

附:

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一、四川环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武则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环龙公司生产的“斑布BABO”品牌纸巾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知名度。武则天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将环龙公司的产品理念、企业介绍、宣传文稿、图片等直接或改头换面用于自己产品的推广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与环龙公司的产品具有同样的品质、影响和商誉,提高其在市场经营中的竞争优势,变相损害了环龙公司的商业利益,主观恶意明显,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武则天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环龙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本案明确了市场竞争规则,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警示市场经营者,应当通过创建自身品牌和创新广告宣传内容来吸引消费者,而不应通过山寨、模仿、搭便车来获取一时利润。

二、四川精控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坤升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康某、童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康某与童某某原是精控阀门公司的员工,两人在任职期间共同设立了坤升油气公司,并使用其任职期间掌握的客户信息谋取不当利益。法院判决康某、童某某、坤升油气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精控阀门公司的客户名单,并连带赔偿精控阀门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2万余元。本案判决明确了客户名单的认定标准,区分了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与一般客户信息的边界,也为企业防范在职或离职人员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引。

三、金杯塔牌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塔牌电缆绕组线有限责任公司、金牛区金制线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塔牌公司是由“塔牌”商标权利人的控股子公司设立。成都三电电缆有限公司在后受让取得“塔牌”商标,并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金杯塔牌公司。因四川塔牌公司在经营场所、产品包装和网站宣传上使用“塔牌”标识,金杯塔牌公司诉至法院,四川塔牌公司遂提起反诉。法院判决四川塔牌公司停止侵权、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并赔偿金杯塔牌公司经济损失万元、合理开支元;金杯塔牌公司变更企业名称、赔偿四川塔牌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本案明确了注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范围,为因历史原因导致的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提供了处理路径。

四、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蝶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蝶妙想互联有限公司与成都财智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金蝶软件公司是“金蝶”、“金蝶妙想”等商标的权利人,成都财智公司原是金蝶软件的代理商,代理关系结束后注册“金蝶妙想”商标,并对金蝶软件公司申请注册的“金蝶妙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行政程序。法院认为成都财智公司在与金蝶软件公司系同行业竞争者且具备竞争关系的情况下,不当取得“金蝶妙想”相关商标并以此对金蝶软件的“金蝶妙想”商标提起无效宣告是商标权利滥用行为,故判决成都财智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余万元。本案明确了“商标权滥用”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梳理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正当竞争法领域中的适用路径。

五、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成都堆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点才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优酷公司是“优酷网”的运营者,堆氧公司在其运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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